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建[2017]7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標廉政風險防控體系,依法履行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能,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省廳組織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管辦法(試行)》,經商省發改委,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2018年1月1日起,省級及以上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貨物采購以及工程總承包,下同)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工程所在地在縣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行政監督;在設區市城區內的,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行政監督。2018年1月1日前已在省廳備案的招標項目,繼續由省廳監管至工程招標結束。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能。省廳指導各地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工作,協調推進招投標網上運行公開。
三、《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監管權的通知》(閩建筑函〔2015〕72號)于2018年1月1日廢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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