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政審批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工程特殊性認定,現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施工招標工程特殊性認定和類似工程業績設置事項的通知》(閩建筑〔2017〕39號)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于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但未在閩建筑〔2017〕39號文規定的《特殊性劃分標準》中列明的招標工程,確需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招標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招標人應當向該項目招投標監督部門提出組織技術專家認證的書面申請,并提供該項目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書面意見。省直單位項目的招標人向項目所在地招投標監督部門申請。
2.經招投標監督部門同意后,招標人自行組織技術專家論證并對論證工作負責。技術專家應當從省住建廳公布的福建省工程技術論證專家庫中聘請。技術專家論證意見書應當明確招標工程是否存在技術、性能特殊要求;存在特殊要求的,還需寫明特殊要求的具體情況,以及設置類似業績指標的具體意見。
3.經論證存在技術、性能特殊要求的,招標人可以設置相應類似業績。類似業績設置應當符合閩建筑〔2017〕39號文第五條的相關規定,并保障充分競爭,不得設置不合理指標排斥潛在投標人。
4.技術專家論證意見書以及專家名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附件提供給潛在投標人,并推送至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
5.潛在投標人認為類似業績設置不合理的,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答復。
二、刪除閩建筑〔2017〕39號文第六條中的“采用綜合評估法的,類似業績對應的相關專業序列的福建省建筑業龍頭企業,無需提供企業的類似業績證明材料,企業的類似業績作為資格條件的,直接認定為滿足該要求;作為加分條件的,該項得分認定為滿分。但有設置項目負責人的類似業績作為加分條件的,則需提供擬派出項目負責人的類似業績證明材料作為評審內容”的規定。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通知與省廳此前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