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龍巖、寧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我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管理,規范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行為,根據《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38號)和《福建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規范化管理辦法》(閩建〔2017〕1號)有關規定,我廳擬于3至4月份開展2020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信用評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價對象
2020年1月1日前已在省廳辦理備案手續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評價步驟
(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于3月25日前,按照《福建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規范化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要求,通過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網址:http://zjt.fujian.gov.cn)在“網上辦事”模塊的《福建省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征收信息系統》)提交相關材料至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房屋征收部門。
(二)各設區市房屋征收部門于4月10日前,會同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按照《福建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信用評價標準》(附件1)要求,對本地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進行信用評價,并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年度信用評價匯總表》(附件2)報送省廳房管處。
(三)4月25日前,省廳視情況組織對各設區市報送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隨機抽查。
(四)4月30日前,公布2020年全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信用評價結果。
三、其它事項
(一)4月10日后,《征收信息系統》中信用評價端口將關閉。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年度綜合評價材料的征收實施單位,按《福建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規范化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處理。
(二)信用評價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年度信用評價結果為C級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承接新的征收項目業務。
(三)各設區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如實及時填報相關數據和材料,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年度信用評價工作。
(四)要把年度信用評價工作與規范房屋征收行為相結合,認真核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是否存在《福建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信用評價標準》中直接被認定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形,進一步提高房屋征收管理、服務質量,全面提升和諧征收水平。
附件:1.《福建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信用評價標準》
2.《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年度信用評價匯總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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