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主要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項目驗收交付環節進行規范。
企業資質年檢制度取消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日常監管較為薄弱。重慶對占企業總數約50%的暫定資質的申辦條件和有效期的規定不具體,不僅不利于指導企業辦事,也造成許多業績差、信譽低、甚至擾亂市場秩序的企業不能被及時發現。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主任程志毅說,近年來發生的由開發行業引發的不穩定事件,有一半都發生在暫定資質企業身上。開發企業準入門檻較低,一些并不具備相應資金實力的個人或單位進入房地產行業,經常因為資金、經營不規范等問題引發社會矛盾。
程志毅透露,目前的項目公司越來越多,往往在開發的項目交付使用后即注銷。這些公司開發的項目出現問題,找不到責任承擔主體,最終往往由政府進行處置。
修訂草案對以上內容予以規范,規定重慶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規定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解散后,其股東應當按照企業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承擔責任。
項目驗收交付環節是目前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矛盾“多發區”。
程志毅說,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取消后,房屋交付使用成為監管空白,交付使用時的糾紛明顯增多。新建社區的社區用房、教育配套問題突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居民繼續使用施工用電、小區綠化不完善、垃圾處理未解決等問題時有發生,有的造成群體性信訪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修訂草案對項目驗收交付作出嚴格規定。
一方面,規定開發企業對配套設施建設作出承諾,并自預售當日起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第二十一條);規定小區道路、綠化、給排水、供電、供氣等基本生活配套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第二十六條)。
另一方面,實行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修訂草案具體明確了房地產住宅項目交付使用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房地產住宅項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交房前,應當將住宅項目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在交房現場公示(第二十八條)。
修訂草案對違反現場公示制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法律責任規定是“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將不符合交付條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律責任規定是“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交付行為,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方面表示,現在處罰措施相對較弱是因為上位法尚未修訂。但購房者可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承諾書打官司,這改變了以往房地產開發承諾只在宣傳畫、沙盤、銷售員口中的情況。
摘自 中國新聞網 201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