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有關企業:
去年7月以來,由我廳和住建部審批的企業資質,取消了市、縣主管部門初審和企業代表工程業績核實環節,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資質申報行為,遏制弄虛作假,現就企業申報二級及以上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代表工程業績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表工程業績認定
1.代表工程業績為省內2011年后開工,且相關考核指標與福建省工程項目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記錄的項目信息一致的,直接予以認定。
2.省外工程業績和省內未在系統中申報的工程業績,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完整的,予以認定。
3.代表工程業績材料存在疑義且企業通過陳述無法說明合理原因或補充完整的,不予認定。
二、代表工程業績核實
企業代表工程業績存疑,難以認定的,需進一步核實。核實主要采用以下方式:(1)我廳發函給項目所在地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協助核實;(2)企業補充提交足以證明業績真實性的材料,并承諾若弄虛作假的,接受依法處理;(3)我廳組織現場核實。
三、其他有關事項
1.我廳已發函有關部門核實工程業績的,企業要求撤回資質申請的,不予退回申請材料。
2.企業申報資質涉嫌弄虛作假的,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部第22號令)立案查處,對資質審批審核過程中經查實弄虛作假的,不予許可,給予警告、通報,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對取得資質后經查實為弄虛作假的,撤銷本次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通報,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處罰結果在我廳政務網上公開,并記入建筑市場誠信監管平臺。
3.對幫助企業弄虛作假出具業績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全省通報并提請有權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1月18日